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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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3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4〕5号  1994年10月13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省局统一印制了“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现将核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的有效证明,受托单位要接受征收机关委托,凭此证依法代征税款。代征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发(农税机构仍未划归地方税务系统的地方,仍由财政机关核发)。

  二、受托单位应该是当地生产、收购和经销大宗农业特产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国营、集体单位;不得委托个体或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受托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不得借故拒不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

  三、核发“农业特产税委托代证证书”时,税务(财政)征收机关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代征手续、解缴税款的方式及时限等有关具体问题。“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须加盖核发机关公章为有效,并由核发机关装入铝合金镜框。各地要加强对委托代征证书的管理,确保发证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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