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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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13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营〔1994〕17号  1994年12月13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第13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各经销单位向用户收取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将该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是各经销单位取得收入缴纳税款。分成后,省级取得50%的分成收入,地市、县(区)公司从经销单位取得50%的分成收入,对这些收入,依照一切收入都必须纳税、多环节多次征的税法立法原则,仍应按税法规定将其做为收费以“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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