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孝义市煤焦市场从事代办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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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孝义市煤焦市场从事代办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征〔1994〕16号  1994年12月6日  执行

正文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政一发〔1994〕95号《关于孝义市煤焦两个交易市场从事代办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孝义市煤焦两个交易市场主要是从事出境煤焦管理,代理发运业务,同时向生产企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于其不与购销双方签订货物合同,也不负责货款结算,并未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完全是一种代理服务性质,其收取的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在生产企业已经并入销售缴纳了增值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孝义市煤、焦市场收取的费用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请你们接文后对上述费用应征税款尽快征收入库。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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