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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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4〕5号  1994年10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管理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内容与原发票监制章相同,在章中地名正下方加:(地),表示地方税务局。对现存发票,由各市、县地税局加盖发票查验章后继续使用。发票查验章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原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33号文所附发票查验章式样,将“、县(市)税务局”改为“县(市)地方税务局”,规格、字体不变,自行制做。新的发票监制章内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立即到省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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