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代征手续费及集贸分成退库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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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1月5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代征手续费及集贸分成退库审批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5〕5号  1995年1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库,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提取与支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曾以晋财预字〔1994〕126号、晋国税计发〔1994〕11号通知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有个别地市反映,对手续费、集贸分成的退库审批等问题,意见不尽统一。

  经协商研究,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1994〕晋财预字第126号文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应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各县、市国税局办理代扣、代收手续费退付时,必须经中企驻厂员组(现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或财政部门审核。

  二、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手续费和按规定提取的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退库商批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县、市国税用核准退税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据核准批件开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退库专用章 ,直接通过县、市国库按原税种从原入库级次中办理退库,不需经财政部门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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