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22号 1995年2月24日 执行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企业是:太原制革厂。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