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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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519号  2004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准确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机电〔2003〕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和管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软件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由企业向山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同时要将申请资料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软件企业认定必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然后逐级审核后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上;

  (八)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经审批认定的软件企业,持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下发的软件企业批准文件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山西软件行业协会组织。申请年审的软件企业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签注年审意见,作为年审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山西省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结束后,企业应将年审结果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年审不合格或不进行年审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软件企业改组改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发生变化,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变更或重新认定申请。同时,应向山西软件协会办理变更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