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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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9号  1995年2月22日  执行

正文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临汾、吕梁行署国家税务局:

  省局元月十九日已以晋国税流发〔1995〕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75号“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各地执行,现再补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贯彻执行。

  1、该《通知》所附《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税务专管员逐户填列,并由填报单位盖章 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上报地(市)税务局,由地(市)税务局分行业汇总,每一行业填列一份《月报汇总表》、《季报汇总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2、报表上报期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月报汇总表》、每月实行两次上报制。每月7日前,地(市)税务局要将上月《月报汇总表》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填写要求报送;每月15日前,无论《月报汇总表》与每月7日上报的情况是否有变更,也要按时将《月报汇总表》连同所附的《月报表》,报省局流转税处。《季报表》在季末次月20日前,由地(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将《季报汇总表》、《季报表》以及文字说明或情况分析报省局流转税处。

  3、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把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情况作为考核各省、市工作的一坝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我省每月9日、20日以及每季给国家税务总局的上报时间,各地(市)税务局必须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上报制度。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市)流转税科工作的一项内容,为此各地(市)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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