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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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2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规〔2016〕1号  2016年7月12日  执行

2016年7月12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规〔2016〕1号  2020年8月24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立矿业权协议出让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申请人持省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向省厅提出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协议出让

  (一)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由探矿权、采矿权人直接向省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并附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已设探矿权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不需经专家论证,但不准连续扩大勘查区面积),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书面意见。

  (三)对于同意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地质工作程度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按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办理;

  2、地质工作程度未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的,进行价款处置后,按照探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申请办理探矿权;未达到普查程度的,按照探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直接申请办理探矿权,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三、其它规定

  (一)煤炭矿业权的协议出让按《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晋政发〔2015〕5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非煤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83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3〕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矿山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8月24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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