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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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7月18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  2016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结合《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和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推进差别化收费,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以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均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六)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各地要按照最新公布的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组织有关方面讨论论证,必要时也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定价部门要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七)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八)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九)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综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差别化收费等因素,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同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的政策严格按国家、省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十二)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十四)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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