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7年8月31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7〕86号 2007年8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本人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率为3%(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雇主为雇员缴纳2%,雇员本人缴纳1%)。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