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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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73号  2012年10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扩权强县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扩权强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二)片区相对集中连片,县域内多片区的可以捆绑立项;

  (三)项目所在区位应当具有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所必需的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权属关系的,应当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资料;

  (四)对涉及采空塌陷区的项目,应当提供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资料。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完成后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决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生态环境保持和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工程设计的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其他费用。

  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初步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和项目招标代理费。

  2.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度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零星房屋拆迁、林木及青苗损毁等给予适当补偿所发生的费用。

  4.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复核费、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和标识设定费。

  5.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筹建、建设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乡镇协调费、宣传费、培训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四)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前款四部分费用的计取和计算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支出,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户或者专账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拨付15%,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剩余的5%。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照原渠道收回。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终止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四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与资金回收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的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  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在省域内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需申请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形成该补充耕地指标的新增耕地亩均开发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

  跨县(市、区)域易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和每亩补充耕地指标再加收1万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低于新增开发耕地亩均投资成本费的,按照新增开发耕地亩均投资成本基础上再加收1万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当地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上缴省级国库。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作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

  耕地开垦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非税收入”类“02专项收入”款“9997耕地开发项目专项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0198耕地开发项目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未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九条  对提供跨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亩1万元的经济补偿,补偿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和立即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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