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85年9月1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晋政发〔1985〕86号  1985年9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为了适应生猪购销价格放活后,经营渠道增多的新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85〕财税字第246号)的精神,现对我省屠宰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百分之三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根据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的原则,将我省生猪的屠宰税税额由原来的每头二元调整为三元。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也相应作如下调整:羊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五角调整为八角;驴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二元调整为三元;牛、骡、马、骆驼的屠宰税由原来的每头三元调整为四元。

  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 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四、对屠宰税的免税照顾和违章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