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5年3月2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5〕11号 2015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全省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突出。面对工业经济运行严峻复杂的形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认真落实国家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主动作为,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出以下措施:
1.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其中:取消29项,下放14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见附件1)
(牵头单位:省编办)
2.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3.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委政法委、省物价局、铁路部门)
4.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物价局)
5.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6.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7.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8.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9.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对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12%;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对持有《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1.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2.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3.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
(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4.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5.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6.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17.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8.省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金收益。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9.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省投资解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1.实行工业用水限价。引黄工程直供太原地区工业引黄原水价格不得超过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2.5元/立方米。(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引黄局)
22.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
23.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降低忻州、吕梁、临汾、运城、晋城和省直6个地区和系统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27.取消企业每年25万亩矿区绿化任务。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28.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见附件2)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山西银监局)
29.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120亿元,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30.设立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中小企业局)
31.省级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10年。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3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给予29家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1.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3.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44.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45.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46.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7.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
4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
49.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中小企业局)
50.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51.对全省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2.启动太原铁路口岸建设,推动大同航空口岸正式开放,争取运城航空口岸临时开放;加快“无水港”建设;加速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企业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
53.对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货物实施预检验,当货物实际出区进口时不再实施检验;在企业报检、通关环节,实现无纸化操作;对辖区入出境特殊物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一体化通关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
(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太原海关)
54.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
(牵头单位:山西能监办;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55.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
(牵头单位:山西能监办;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56.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7.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8.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59.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60.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牵头单位:太原铁路局)
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高度负责,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省经信委作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调度,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措施精神,制定出台减负担、优环境、稳定工业运行的政策措施。本措施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4月15日省政府将派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1.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
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
一、取消的事项(2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3号)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
省经信委 | |
2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 |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 省经信委 | |
3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 |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 省经信委 | |
4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 |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 省经信委 | |
5 |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 |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 省经信委 | |
6 | 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批复(含自备并网)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
省经信委 | |
7 | 集体合同审查 |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8 |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注册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 省国土厅 | |
9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晋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1 | 物业服务企业入晋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12 | 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运字〔2005〕323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需要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前置条件 |
13 | 收费公路收费许可证审验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2014〕128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
14 |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 |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 | 省文化厅 | |
15 |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批 | 省煤炭厅 | ||
16 | 监理单位资质备案及中标备案 | 省煤炭厅 | ||
17 | 煤矿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动态考核、监理工程师注册等的审核 | 省煤炭厅 | ||
18 | 涉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资质备案 | 省煤炭厅 | ||
19 | 放顶煤工作面审批和验收 | 省煤炭厅 | ||
20 | 节能评估报告预审 | 省煤炭厅 | ||
21 |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 | 省煤炭厅 | ||
22 |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 省煤炭厅 | ||
23 | 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4 | 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5 | 机构由于变更名称、 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6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7 | 信用卡章程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8 | 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29 |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改为报告制管理 |
二、下放事项(1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部分下放 |
2 | 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 省商务厅 | 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3 | 软件出口登记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发〔2001〕604号) | 省商务厅 | 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4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 省商务厅 | 下放至市级级商务主管部门 |
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的处罚 | 省煤炭厅 | 下放至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 |
6 |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和煤矿施工项目(中标)备案 | 省煤炭厅 | 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权限行使 | |
7 |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竣工投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 省煤炭厅 | 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权限行使 | |
8 |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 | 省煤炭厅 | 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权限行使 | |
9 | 煤层配采审批 | 省煤炭厅 | 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权限行使 | |
10 | 回采率管理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储量管理 | 省煤炭厅 | 委托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由省煤炭厅负责 | |
11 | 知名商品的认定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 省工商局 | |
12 |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省工商局 | 下放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 | 假药、劣药检验鉴定 |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一般性案件改为市级行使 |
14 | 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 | 山西银监局 |
三、改为属地管理事项(219项)
取消、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2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
1 |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 取消 |
2 | 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 取消 |
3 | 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 取消 |
4 | 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 取消 |
5 | 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 取消 |
6 | 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 取消 |
7 | 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 取消 |
8 | 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 、退休金账户 、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 取消 |
9 |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 取消 |
10 | 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 取消 |
11 | 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 取消 |
12 | 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 取消 |
13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 取消 |
14 | 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 规范 |
15 | 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 规范 |
16 | 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 规范 |
17 | 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 规范 |
18 | 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 规范 |
19 | 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 规范 |
20 | 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 、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 规范 |
21 | 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 规范 |
22 |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