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4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73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印发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等影响,按原定目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政策环境和有利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为稳妥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调整为市对县统收统支、省对市调剂的“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各市、县(市、区)税务部门每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利息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纳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市根据基金年度预算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经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下拨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暂不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级统筹模式调整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扩面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五统一”,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工伤职工应保尽保和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