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8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5〕645号  2015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现就降低省 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及产前检查费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低到0.4%,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加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调整为定额支付,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妊娠1至12周末:300元;

  妊娠1至27周末:900元;

  妊娠1至35周末:1100元;

  妊娠至分娩前:1300元。

  三、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