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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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9月28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5〕645号 2015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现就降低省 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及产前检查费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低到0.4%,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加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调整为定额支付,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妊娠1至12周末:300元;
妊娠1至27周末:900元;
妊娠1至35周末:1100元;
妊娠至分娩前:1300元。
三、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