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2017年1月1日  执行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2018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