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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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2017年1月1日 执行
2017年4月6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2018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