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14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18号 2014年3月14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医保各参保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4号),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解决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问题,现就省直大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和缴费标准
参加范围:参加省直医保的企业,以及参加省直医保但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缴费标准及方式:参照《关于省直电力企业职工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9号)有关规定,参加省直大病保险单位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和退休人员)均须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单位150元,个人20元。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缴纳第一个月(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新参保单位在参保之月的次月(季)缴纳。
二、待遇水平
参加大病保险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大病保险费用,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新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大病保险待遇从参加之日起计算。
三、管理服务
大病保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账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参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大病保险支付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做好省直大病保险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与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密切配合,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