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降、补、缓”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2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降、补、缓”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31号 2016年4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并继续在困难企业中实施“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 20% 降低至 19%;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 2% 降低至 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 1.5% 降低至 1%。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在困难企业中实施“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
(一)困难企业 2016 年可申请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 2016 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 年、2015 年已享受缓缴政策,但缓缴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首次缓缴期限不足 1 年的困难企业,也可再次申请缓缴,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1 年。
2016 年 1 月到 12 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 1 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2016 年内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50% 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 50%。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1.2014 年、2015 年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困难企业;2.当年享受返还上年度缴费总额 50% 稳岗补贴的企业。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1.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5 年 12 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履行了缴费义务。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 2015 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 30% 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3)2015 年 1 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 2016 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2.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关于困难企业认定程序执行晋政办发〔2014〕43 号文件。即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填写《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审核认定。
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持续下行压力下为优化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平稳增长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站在保稳定、保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两降”、“五缓”、“三补贴”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