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28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通知 并房〔2018〕85号 2018年11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实施物业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一)新建物业一般以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和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筑规模过大的,为便于管理,按照以下原则可划分确定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1、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划分后可以为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或公用,权利归属无异议;
2、划分后土地四至界限明确,区域由市政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志分割;
3、与属地行政地域、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的范围一致;
4、划分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米;
5、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下列情形可以将其规划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1、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2、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3、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4、经业主大会同意合并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责任主体
(一)新建物业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应当经拟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公示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一)新建物业
新建物业在前期物业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归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将《备案信息公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示,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红线定位图;
4、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
5、用地规划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7、物业用房坐落分层平面图(有明确坐落、户号和面积标记);
8、物业管理区域图;
9、其它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经业主同意后划归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1、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红线定位图;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图;
4)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2、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红线定位图;
2)物业管理区域图;
3)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四、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于15日内出具《备案信息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建立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资料;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信息公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和占地面积;
(四)建筑总面积;
(五)专有部分明细表;
(六)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七)共有部分情况;
(八)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九)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十)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所需的材料报至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档。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区域备案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责任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申请表 提取码: 66ns
2、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信息公告 提取码: qqq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