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6年3月27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并房〔2025〕27号 2006年3月27日 执行
正文
城六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城六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认购、房屋配售及封闭管理等工作,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规定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配售条件的人群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家庭成员包括1名主申请人和若千名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离异或丧偶的,可作为单户家庭申购。
各申购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不可重复。
第四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购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等住房政策的,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申购家庭成员正在享受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须按规定腾退;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供给能力,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其他工薪收入群体实行分类别、分批次保障。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根据其家庭住房情况对应纳入保障批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项目的保障对象,应于配售前在该项目配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配售公告中公布。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房家庭: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六区户籍;
(二)申购家庭成员在城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已网签但列入“保交楼”“保交房”风险项目清单未交付的,可视为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购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第七条 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可将本市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列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六区户籍;
(二)申购家庭成员在太原市城六区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三)申购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第八条 按照“量力而行、稳慎有序”原则,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实际需求和供给能力,可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九条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规定,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适用对象为: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其中,专科以下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受年龄限制;
(二)留学归国人员;
(三)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主申请人应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