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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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8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72号  2006年8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契税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地方财力增长,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太原市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建中(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副组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王世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唐春玉(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李天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姜 波(市建管委副主任)

      贺卫东(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

  办公室主任:贺卫东(兼)。

  二、当前主要工作

  (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审批)信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建管委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售房的基本信息、房地局房地产交易过程和权属登记信息、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容积率等信息要实行联网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税收征收情况。

  税源信息采集、分解、传输和使用内容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解决房改房契税征管问题。房改房承受人要按照契税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契税手续。

  我市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在批准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承受人要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完税手续,并以此作为产权过户凭证。

  (三)解决“城中村”建设出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目前我市城中村建设了大量商品化房屋并对外销售,但由于未办理产权证书,大量契税难以征收。因此,必须加强城中村房屋建设清查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强预售房管理。

  建立预售房跟踪管理制度,对房屋移交后不开具正式发票的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依照税收征管法规予以处罚。

  (五)建立完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制度。要不断完善2005年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台的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定期调整。同时,确定二手房屋交易基准价格评估标准,建立房屋交易价格指数体系,使评估价格接近实际成交价格,确保税费征收。

  (六)实现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个人所得税在契税征收窗口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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