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六区及各开发区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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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3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六区及各开发区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通知  并政发〔2011〕48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对市辖六区及各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

  (一)基本原则

  基本维持现行市对各区财政体制和征管体制。各区代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区级固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2011年为基期,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市、区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二)分享比例

  各区代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区级固定的企业所得税,中央、省、市、区按60%、12%、18%、10%比例分享。

  (三)体制返还收入

  以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市下划各区收入和各区上划市收入。各区上划收入超过下划各区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定额返还各区;各区上划收入低于下划各区收入部分,由各区定额上解市。

  上述调整内容,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另行规定。

  二、调整财政总收入预算级次

  (一)以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将各区代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调整为区级,作为区级财政总收入,由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

  (二)2012年,市对各区财政总收入考核任务以调整后的2011年财政总收入为基数确定。

  三、各项基数的确定

  市对各区各项基数的确定,由市财政局另行文通知。

  四、其他有关问题

  今后,各区不得私自挖挤市级税收或采取非正常手段引入其他城区税收。如若发生,市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全部扣回或调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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