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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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2月19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4〕5号  2014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成交单价不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见附件)三项条件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二、本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各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天津市各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区域 成交单价
1 和平区 17500
2 河西区 14300
3 南开区 13700
4 河东区 11900
5 红桥区 11500
6 河北区 11200
7 西青区 9100
8 东丽区 8400
9 津南区 8150
10 北辰区 8300
11 蓟县 7500
12 静海县 6900
13 武清区 6600
14 宝坻区 6500
15 宁河县 6000
16 滨海新区开发功能区 13000
17 滨海新区塘沽功能区 10000
18 滨海新区大港功能区 7000
19 滨海新区汉沽功能区 6500
20 滨海新区中心生态城功能区 8400
21 滨海新区东疆港功能区 10000
22 滨海新区保税功能区 10000
23 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园区 12000
24 滨海新区高新产业园区 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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