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3年12月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金规〔2023〕14号 2023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监管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0月印发。现将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非银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将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三、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包括财务公司成立后3年内每年的货币资金余额、资金归集度、贷款规模,并对预测方式、资金归集模式、贷款需求作详细说明。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载明的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说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说明材料。
②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⑤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⑥关于集团母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说明,应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⑦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①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③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④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⑤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财务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财务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议案。
③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④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或声明。承诺或声明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1。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金融监管总局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金融监管总局和拟设地监管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