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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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11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合作油田联管会工作,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使用油田联管会中工作,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由雇佣单位统一支付给中油公司的人员服务收入,应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中油公司派出人员个人从雇佣单位和中油公司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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