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5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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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2023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西北五省(区)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北地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根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三、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四、《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五年内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五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500元以下;对单位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申报行为。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2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不满1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25万元以上,或者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一)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2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缴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缴纳,逃避、阻挠、抗拒执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收税款,或者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5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不满50%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50%以上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2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特别恶劣,拒不改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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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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