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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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 运国税公告【2015】1号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第一条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运城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是:运城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9—8690520。

附件: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第1行“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第一条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9—869052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第1行“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2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运城市地方税务局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应用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2月20日 运地税公告【2012】2号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各征管单位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六条 各征管单位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评估审核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盐湖区、运开、空港行政区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为10%,其余各县(市)下浮比例为15%。

第七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各县(市)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第十条 各征管单位要成立“评估争议处理工作组”, “评估争议处理工作组”组长由二分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二分局各科(股)长及评估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征收科(股),办公室主任由征收科(股)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运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审核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征管单位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六条 各征管单位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评估审核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为10%,其余各县(市)下浮比例为15%。

第七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各县(市)在本区域内的存量房评估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第十条 各征管单位要成立“评估争议处理工作组”, 负责具体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存量房评估数据库维护和评估数据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负责。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运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2月20日 运地税公告【2012】3号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地税函〔2011〕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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