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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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计函〔1996〕030号 1996年5月2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计〔1996〕217号)收悉,关于从五种地方税实际收入中提取5%手续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1111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仍继续执行。
二、按照国税函发〔1990〕1111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和税款滞纳金罚款实际收入全额(包括代征税款和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的5%以内提取代征手续费。税务机关工商各税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部分,按照国税函发〔1992〕1311号文规定,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税务机关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