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历史沿革
2021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2021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