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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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04号  2005年5月13日  执行

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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