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3号  2003年2月8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