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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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4号  2007年11月23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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