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8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3号  2008年4月3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名单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