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2010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