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6号  2008年11月18日  执行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