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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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2号  1999年12月8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近来,部分储蓄机构反映,目前欧元现钞还未在市场上流通,欧元存款只有现汇存款,无现钞存款,而且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无现钞买入价,所扣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按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入库。经研究,现对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缴纳入库的方法明确如下:

  欧元现钞尚未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未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之前,各储蓄机构应将所扣的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欧元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欧元现钞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后,从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的次月起,改按现钞买入价将所扣欧元税款折算成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