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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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5〕90号  1995年5月27日  执行

2014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0号  2014年10月10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

2022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2022年11月27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电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提取码: x7yn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提取码: 29gc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提取码: 8z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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