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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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3号 2008年3月1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现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2个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