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历史沿革
1998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 1998年7月15日 执行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