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89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7号 1989年3月17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账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账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账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化;对其他营业账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