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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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2月22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档办发〔2021〕1号  2021年2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附件: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一、情况简介

  (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业务,人员数量,2020年经营情况)

  二、本单位财务会计系统实施情况

  (包括报销系统、核算系统等的实施时间,主要功能)

  三、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对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的详细设计)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五、试点工作计划

  (细化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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