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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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11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102号  2022年11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是实现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时间、字号、商誉和相关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延续。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充分释放制度红利,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告知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严格执行文书材料规范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见附件2),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见附件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相关附件同步更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文书材料规范和办理方式要求,及时修改纸质申请书和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更新相关告知材料,确保规范、准确、快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便利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受理、审批。要加强登记注册系统与相关行政许可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一窗受理、“办好一件事”等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做好与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或比照简易注销程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暂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可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

  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方式,是《条例》聚焦难点、痛点问题,回应个体工商户诉求的有效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文书材料要求和操作方式,准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

  六、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对集中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吴凡 010-88650765

  附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取码: 3jcw

  附表: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3.联络员信息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提取码: 2gpj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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