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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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8月1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8月17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

  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

  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

  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

  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

  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

  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

  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

  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

  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

  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

  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

  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

  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

  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

  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

  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

  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

  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

  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

  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

  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

  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

  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

  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

  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

  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

  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二、中央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五、子项:

  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000131130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000131130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注册(00013113000001)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注册(00013113000002)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注册(00013113000003)

  4.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外国企业在所在国合法注册;(2)外国企业是合法开业存续2年以上的营业单位;(3)外国企业应当具有良好商业信誉;(4)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有合法的驻在场所;(6)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②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③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④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⑤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⑥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⑦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⑧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⑨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⑩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申请、审查、发照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登记证、代表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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