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2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 2017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见附表。
二、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加强沟通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尽快落实降价措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后,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各省(区、市)的门站价格原则上要同步等额降低。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加强省内输配价格监管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
(三)推进天然气公开透明交易。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积极进入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易,所有进入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交易平台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严格管理,不断创新,及时发布交易数量和价格信息,形成公允的天然气市场价格,为推进价格市场化奠定基础。
(四)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加大上游勘探开发力度,提早确定冬季进口资源,加快推进储运设施建设,解决管输能力瓶颈问题,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并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省(区、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单位:元/千立方米(含增值税)
省份 | 基准门站价格 | 省份 | 基准门站价格 |
---|---|---|---|
北京 | 1900 | 湖北 | 1860 |
天津 | 1900 | 湖南 | 1860 |
河北 | 1880 | 广东 | 2080 |
山西 | 1810 | 广西 | 1910 |
内蒙古 | 1240 | 海南 | 1540 |
辽宁 | 1880 | 重庆 | 1540 |
吉林 | 1660 | 四川 | 1550 |
黑龙江 | 1660 | 贵州 | 1610 |
上海 | 2080 | 云南 | 1610 |
江苏 | 2060 | 陕西 | 1240 |
浙江 | 2070 | 甘肃 | 1330 |
安徽 | 1990 | 宁夏 | 1410 |
江西 | 1860 | 青海 | 1170 |
山东 | 1880 | 新疆 | 1050 |
河南 | 1910 |
注:山东交气点为山东省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