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2021年12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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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登记状态、登记机关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市场监管总局 | 已共享 |
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
2 | 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3 | 所属行业类型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4 | 股东及出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5 | 分支机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成立日期、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状态、分支机构登记机关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6 |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编号、出质人、出质人证照/证件号码、出质股权数额、质权人、质权人证照/证件号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公示日期、状态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7 | 企业年报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是否有对外提供担保信息、从业人数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8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类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日期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9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10 | 抽查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三年抽查不合格次数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底 |
司法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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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院判决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判决文书)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案号、原告姓名/名称、原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被告姓名/名称、被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判决结果、执行法院、所在地、发布日期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共享判决文书)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年年底 |
2 |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 | 案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日期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年年底 |
3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执行法院、所在地、立案时间、发布时间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年年底 |
4 | 破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破产案件案号、破产类型、企业破产程序受理时间及受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姓名、结案方式及日期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年年底 |
纳税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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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级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其中A级纳税人名单信息在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税务总局 | 已共享 |
2 | 非正常纳税户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非正常纳税户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3 | 欠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税、欠税金额、税种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4 | 纳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增值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增值税实际缴纳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税金额、连续正常缴税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税日期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住房公积金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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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月均缴存人数、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日期 | 国家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2年9月 |
社会保险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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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参保人数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单位缴费金额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 | 国家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22年6月 |
2 |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缴 | 国家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22年6月 |
生态环境领域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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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保信用评价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评价时间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生态环境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底 |
进出口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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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关注册信息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经营类别、海关注销标志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海关总署 | 2021年底 |
2 | 海关信用等级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信用等级、适用信用等级时间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海关总署 | 2021年底 |
商标和专利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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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商标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标名称、申请号/注册号、申请人中文姓名/名称、申请日期、国际分类、专用期开始日期、专用期结束日期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年底 |
2 | 企业专利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专利)号、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地址、申请日期、发明(设计)人、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日期、法律状态 | 国家层面接口调用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2年6月 |
软件著作权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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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软件著作权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全称、首次发表日期、版本号、软件著作分类、行业分类、登记号、登记日期 | 国家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 国家版权局 | 2022年底 |
不动产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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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 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用途、坐落、面积、使用期限、登记机构、登记时间 | 地方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自然资源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底 |
2 | 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信息 |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件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抵押人、抵押登记时间 | 地方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自然资源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底 |
行政管理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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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具体共享地段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状态、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 | 已共享 |
2 | 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有效期、公式截止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 | 已共享 |
3 | 行政强制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强制文书号、行政强制执行理由、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 | 2022年底 |
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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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2 | 水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开户日期、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省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3 | 燃气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燃气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6月 |
科技研发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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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研发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研支持信息(实验室建设、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 |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2年3月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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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息、农民住房财产权信息 | 国家或地方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 | 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2023年底 |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