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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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撤销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的通知  国发〔1994〕14号  1994年3月1日

正文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暨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成立以来,为发展东北地区的煤炭工业做了许多工作,这种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的经营机制,调动煤炭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对煤炭工业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撤销东煤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煤公司撤销后,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分别设立统一管理各自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同时撤销三省现有的地方煤矿管理机构。新的省级煤炭管理机构的领导体制由煤炭部分别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商定。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和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明确煤炭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对东北煤炭工业的管理职责。内蒙古东部地区国有重点煤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区级煤炭管理机构管理。

  二、煤炭部要尽快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撤销东煤公司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有关撤销、交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并派出得力的干部负责组织实施。原东煤公司及其所属各煤炭企业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撤销东煤公司过程中,坚守岗位,严守纪律,顾全大局,确保各单位的稳定和东北煤炭生产的安全正常进行。

  三、撤销东煤公司涉及面比较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人员,尽快理顺关系,使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帮助解决人员分流、落户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四、东煤公司撤销后,其原有的国有资产仍归中央政府所有。在撤销和交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转移。煤炭部代表国家全权处置国有资产和资金的具体交接事宜。以东煤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及债权、债务由煤炭部组织清理。

  五、目前(1994年),东北地区的煤炭企业困难较多,煤炭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切实帮助煤炭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煤炭企业要深化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尽快摆脱困境,争取在两三年内改变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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