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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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3月25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三、预征的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回迁和上靠面积部分,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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