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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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30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2011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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