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9年6月27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79号 2019年8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市人防办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二)建设项目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质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质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五)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建设项目不能建设地下室的。
(七)建设项目地下室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市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文件,对技术复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论证。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经批准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全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八条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0号),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缓缴、欠缴、少缴。
第十条 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依据易地建设条件和减免政策实施审批,按相关规定进行易地建设费征收。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易地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情况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核查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同时废止。